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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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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董事”)欣然提呈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企業管治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致力經有效的管道披露資料,從而提高企業透明度,提升本集團企業管治標準。董事會相信良好的企業管治有利於維繫與其雇員、經營夥伴、股東及投資者的緊密及信任關係。

本公司採用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最新企業管治守則(“守則”)之守則條文(“守則條文”)所編制之企業管治守則作為本公司企業管治指引,並已在適用情況下採取符合守則的措施。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報告所用詞彙應與上市規則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企業管治常規
除以下情況外,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整個年度內一直遵守守則條文:

根據守則條文C.2.1,主席及首席執行官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

於二零二二年,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本公司首席執行官(“首席執行官”)的職位由孫德宏先生擔任,董事會主席(“主席”)的職位由韋俊賢先生擔任。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孫德宏先生因退休而辭去首席執行官職務,而韋俊賢先生(為執行董事兼主席)則兼任首席執行官一職。


韋俊賢先生獲委任為首席執行官後,其身兼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兩職。董事會認為,此結構將無損董事會及本公司管理層權力及職權的平衡,董事會現時由兩名執行董事(包括韋俊賢先生)、五名非執行董事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其組成具有相當高的獨立性,且彼等會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有關本公司運作事宜以提供足夠的制約並保障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此外,于考慮韋俊賢先生之過往經驗後,董事會相信,主席及首席執行官由韋俊賢先生一人同時兼任,有利於促進本集團業務策略的執行及營運效率的提高。因此,上述偏離屬適宜且於現階段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

根據守則條文第C.6.1條,公司秘書應是本公司的雇員,及對本公司的日常事務有所認識。

曹依萍女士(“曹女士”)已獲委任為公司秘書(“公司秘書”),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彼現任本公司香港法律顧問的合夥人。


本公司已指派一名高級管理層,本公司法律部門總監馮玉俠女士作為曹女士的聯絡人。曹女士為香港執業律師及瞭解上市規則。就上市發行人的公司秘書而言,彼之資格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此外,聯絡人于有需要時將即時送交有關本集團表現、財務狀況及其他主要發展及事務的資料予曹女士。在現時機制下,曹女士可即時掌握本集團的發展而不會出現大幅延誤,而彼亦擁有專業知識及經驗,因此,董事會有信心曹女士擔任公司秘書有利於本集團遵守相關董事會程式、以及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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