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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权利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4条,股东特别大会须于一名或多名股东要求时召开,该等股东在递交该要求之日须持有本公司股本中10%或以上的表决权(按每股一票计算),且彼等有权在该大会的议程中增加决议。股东的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作出,以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处理有关要求所列明的任何事务。有关股东特别大会须于提出上述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倘提出上述要求后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有着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请求人可以相同方式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本公司须向该等请求人偿付彼等因董事会未有召开大会而产生的一切合理开支。

于股东大会上与股东沟通及提呈决议案的程序

根据守则规定,股东沟通政策已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制定并采纳及随后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订,以确保股东可随时、平等且适时获提供持平而易于理解的本公司相关信息。董事会已采取适当步骤向股东提供有效沟通。股东沟通政策项下,股东沟通的有效性将由董事会每年审阅。

所有已公布的资料,包括所有的法定公告、新闻稿及行事历会及时上载至本公司网站ww.dfa3999.com。投资者亦可透过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或致电(86)-10-59047569或传送电邮至investors@dachan.com.cn联络本公司,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查询,或直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提出问题或建议。本公司专责投资者系团遂会以面对面交谈及投资者电话会议的方式,积极与现有及潜在投资者及时沟通。

本公司认为最新的股东沟通政策为有效,并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顺利实施。本公司可从股东大会或从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听取股东意见,且能及时处理及满意地解决股东的关切。为了进一步促进有效沟,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系部已指派专人处理来自股东的查询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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