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董事”)欣然提呈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企业管治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致力经有效的渠道披露资料,从而提高企业透明度,提升本集团企业管治标准。董事会相信良好的企业管治有利于维系与其雇员、经营伙伴、股东及投资者的紧密及信任关系。
本公司采用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版本日期: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守则”)之守则条文(“守则条文”)所编制之企业管治守则作为本公司企业管治指引,并已在适用情况下采取符合守则的措施。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报告所用词汇应与上市规则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企业管治常规
除以下情况外,本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整个年度内一直遵守守则条文:
根据守则条文第F.1.1 条,公司秘书应是本公司的雇员,及对本公司的日常事务有所认识。
曹依萍女士(“曹女士”)已获委任为公司秘书(“公司秘书”),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彼现任本公司香港法律顾问的合伙人。
本公司已指派一名高级管理层,本公司法律部门总监冯玉侠女士作为曹女士的联络人。曹女士为香港执业律师及了解上市规则。就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秘书而言,彼之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此外,联络人于有需要时将即时送交有关本集团表现、财务状况及其他主要发展及事务的资料予曹女士。在现时机制下,曹女士可即时掌握本集团的发展而不会出现大幅延误,而彼亦拥有专业知识及经验,因此,董事会有信心曹女士担任公司秘书有利于本集团遵守相关董事会程序、以及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