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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4条,股东特别大会须于一名或多名股东要求时召开,惟于提出该要求的日期,有关股东须持有不少于本公司具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缴足股本十分之一。该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作出,以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处理有关要求书所列明的任何事务。有关会议须于提出该项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倘提出该要求后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有着手召开该会议,则请求人自己可以相同方式召开该会议。

除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及分析简报会于本集团的中期及末期业绩公布后,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董事及管理层于会上可回答有关提问。

所有刊发的数据,包括所有法定公告、新闻发布和历事日志,皆及时于本公司网站 www.dfa3999.com 张贴。对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发送之查询及于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建议亦可通过电子邮件 investment@dachanfoodasia.com 发送,或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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