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績效評估
1.
本公司董事會已於111年8月12日通過修訂「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訂定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針對董事會及其成員與功能性委員會之內部績效評估、至少每三年由外部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一次外部評估。 2.
113
年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績效評估已於
114
年
2
月
26
日董事會報告。
3.
本公司114年6月委任大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顧問公司於114年8月15日出具評估報告,整體評估結果提報114年11月12日董事會核備並作為檢討及改進之依據。
4. 114
年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內部績效評估已於
115
年
3
月
10
日董事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