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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 2024-05-02
 
企業管治
董事局 | 委員會 | 股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的程序 | 股東通訊政策
 
 
股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的程序
 
中國現代牧業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提名政策

1. 目的
1.1. 本政策已根據提名委員會的建議,透過於2018年12月17日通過的決議案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批准及採納。
1.2. 本政策載列在考慮向董事會提名以供其考慮或向本公司股東建議供選舉的候選人時採用的甄選標準和程序,不論是在股東大會上新委任或重新委任為本公司董事或作為董事填補臨時空缺,以確保董事會在技能、經驗和多樣性方面取得平衡,滿足本公司的各種需求。董事會對選擇和委任董事負有最終責任。

2. 甄選準則
2.1. 考慮提名擔任董事的候選人或董事建議重新委任時,提名委員會將考慮以下因素作參考:
o 候選人的資格、技能、經驗、行業知識是否符合業務需要或是否符合本公司長期發展;
o 其對董事會的組成和所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18歲或以上)、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年期)多元化的影響以及遵守本公司的多元化政策;
o 候選人承諾投入充足時間有效履行其職責。就此而言,將考慮候選人在公眾公司或機構擔任的職務數目及性質以及其他行政委任或重大承擔;
o 如候選人獲選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潛在/實際利益衝突;
o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言,則候選人及其直系親屬自本公司的獨立性;及
o 如建議重新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則其已服務的年數。
以上因素僅供參考,並非詳盡無遺且具有決定性意義。提名委員會可酌情根據具體情況提名任何人士。
2.2. 建議的候選人將被要求以規定的形式提交必要的個人資料,連同其就獲委任為本公司董事及在為或就其參與選舉作為本公司董事的任何文件或相關網站上公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書面同意。
2.3. 如有必要,提名委員會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額外資料及文件。

3. 提名程序
3.1. 在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條文的規限下,如董事會認為有需要委任一名額外董事,應採取以下程序︰
o 提名委員會主席應召開提名委員會會議,並邀請董事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如有),以供提名委員會會議前審議。提名委員會亦可在有或無外部機構或本公司協助下,識別或甄選向董事會推薦的候選人;
o 提名委員會可使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程序,根據(包括但不限於)本文第2.1條規定的準則,評估候選人是否適合及對董事會作出的潛在貢獻,其中可能包括候選人及第三方參考的個人訪談、背景調查、匯報或書面呈交;
o 提名委員會將舉行現場會議以審議此事宜,除非舉行現場會議屬不切實可行,否則避免以書面決議案作出決定;
o 提名委員會須向董事會提供一切所需資料供其考慮,包括上市規則第13.51(2)條有關候選人的資料;
o 提名委員會須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包括委任條款及條件;
3.2. 董事會根據提名委員會的建議進行審議並決定委任。董事會就與其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競選候選人的建議有關的所有事項作出最終決定。
3.3. 所有董事委任應以委任函確認,當中載列董事委任的主要條款及條件並應由批准提名委員會批准。
3.4. 為提供董事會提名參加股東大會選舉的候選人資料,以及邀請股東提名,隨附有關股東大會通告的通函將寄發予本公司股東。該通函將載列股東提名的提交期限。根據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所要求,建議候選人的姓名、簡歷(包括資格及相關經驗)、獨立性、建議薪酬及任何其他資料將包含在寄予本公司股東的通函中。

4. 重新委任現有董事
在重新委任現有董事的情況下,將舉行現場會議,以根據(包括但不限於)上文第2.1段所載的準則考慮重新委任。

5. 股東提名
本公司股東亦可提名人選為董事,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司「股東提名人選參選為董事的程序」。

6. 一般事項
6.1. 本政策及達成本政策所載目標的進度將於本公司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
6.2. 本政策每年由提名委員會在其年度會議上審閱。本政策應根據情況變化(如本公司業務需求的變化)在必要時進行更新和修訂,並反映監管要求的任何變化,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本政策的任何修改應由董事會以書面形式批准及議決。
6.3. 如本政策的語言上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