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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超過5%之股東相關法令措施宣導

※重要宣導事項※
1.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申報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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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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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