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辦理事項
- 過戶登記
辦理事項 | 具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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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股 (含集保領回) | 1.股票(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2.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 ![]() (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3.交付清單 4.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5.印鑑卡一張 ![]() (請預先蓋妥印鑑、舊戶免附) |
1.未成年股東股票、印鑑卡應加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印章,有父母雙方同意由一方代表蓋印留存者,亦得僅留存一方印鑑。【依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89)台財證(三)第五四一六六號函辦理。】 2.法人應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華僑及外國人應附護照影本。 4.基金戶:核准函、稅籍登記影本。 |
私人間讓受 |
1.股票 |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其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壹仟股;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
贈與 | 1.股票 (請預先蓋妥出讓人、受讓人原留印鑑) 2.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 ![]() (請預先蓋妥原留印鑑) 3.稅捐機關出具之贈與稅繳清 或 免稅證明書正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5.印鑑卡一張 ![]() (請預先蓋妥印鑑、舊戶免附) |
◎二親等以內親屬,請依贈與過戶方式辦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辦理。】 |
繼承 |
1.被繼承人之股票 (請預先蓋妥繼承人之印鑑) 2.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 ![]() (請預先蓋妥繼承人之印鑑) 3.繼承系統表 ![]() (請預先蓋妥繼承人之印鑑) 4.遺產分配協議書 ![]() (請預先蓋妥繼承人之印鑑) 5.全部繼承人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書 6.繼承權拋棄(法院裁定) 書 7.繼承人現在部分戶籍謄本 8.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 或 免稅證明書 9.股票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舊戶免附) 10.股票繼承人印鑑卡 ![]() 每人一張 (請預先蓋妥印鑑、舊戶免附) |
1.申請持股證明。 2.股東辦理繼承過戶,請先電話向櫃台查詢。 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具足以證明合法之繼承文件。 4.被繼承人於74年6月4日以前死亡,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第6項文件由繼承人出具經法院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書,但有繼承股票以外之其他財產者,不視為拋棄繼承權,而須檢附遺產分配協議書。 ◎【依內政部函修正:戶政機關發給之印鑑証明書可以身份證正本(外國股東應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証之身份証明文件)及委託書替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