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之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事宜
2005-10-04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94/10/4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本公司與子公司「新光銀行」與「誠泰商銀」於94年10月4日分別經董事會通過二家 銀行之合併案,以誠泰商銀為存續公司,新光銀行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公司名稱訂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本公司之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二銀行均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7.併購目的: 整合金控旗下銀行業務以實現綜效。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達成經濟規模以降低資金及營運成本;同時善用通路進行交叉行銷以提高經營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將使存續銀行淨值增加,未來透過業務整合發揮綜效,對合併後之每股淨值及 每股盈餘均有正面之助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合併換股比例之計算係以新光銀行及誠泰商銀94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值 為換算依據,考量雙方之營運現況及資產品質等因素後設算,該換股比例業經鼎信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單思達會計師就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兩銀行同意於合併基準日按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新光銀行之股份 每1.5040股換發誠泰商銀記名式普通股1股。由誠泰商銀發行新股資本數額為 新台幣7,087,267,280元,分為普通股708,726,72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14,177,665,280元整,分為普通股 1,417,766,52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11.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暫定為94年12月31日,惟雙方董事會得視合併作業時程協調變更之。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自合併基準日起,誠泰銀行概括承受新光銀行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 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新光銀行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 ,亦由誠泰銀行承受新光銀行當事人之地位。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均屬銀行業。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無。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